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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籍经官府准许在特定市区内营业的商人的特殊户籍先秦时凡利用官

2022-08-27 04:47:02 发布 浏览 384 次

市籍

经官府准许在特定市区内营业的商人的特殊户籍。先秦时,凡利用官府设置的房舍店铺或官有空地,长期固定地在市内从事交易活动的人,都要先向官府登记,列入市籍,并按章缴纳租税;秦汉时沿袭这一制度。有市籍是商人在市内做买卖的必需条件,否则就不能取得这个资格,违者要受检举治罪。但在特定的市区内营业的,主要是身份低贱的中小零售商人,巡游郡国的大的批发贩运商,不须亲身到市内来,他们一般就不在市籍之中,身份地位较高,经济力量很强。所以有市籍的商人只是商人中的一部分,一般称之为“贾人”。“贾人,坐贩卖者也”,坐市列卖货,有市籍的“坐贾”,同一般无市籍的“行商”(批发贩运商)是不同的。市内商人所交租税,包括为取得市籍所交的场屋税(“市籍租”)和按交易额与一定比率计算的交易税,统称“市税”或“市租”,由市吏征收后交皇帝或封君,供其私用,不列为政府的财政收入。在一些大城市中这笔收人数目可观。景帝时,临淄(今山东淄博东北)市租年达干金(千万钱)之多。在市租之外,商人还要同其他有产者一样,缴纳“訾算”(财产税),这部分税入归大农,与市井之税无关。

由于有市籍的贾人大都为前时代商业奴隶的后人,出身卑贱,封建政府对他们规定了许多歧视性的政策。而且从先秦时代起就不准有身份的人入市同贾人接触。《周礼》记载,“由命士以上不入市”,贵族过市要罚交帏、盖等物。西汉时,一天几趟到长安市上探听行市、采买物品的除平民外,也只是奴仆而已。东汉时,市籍制度随市里分设的制度一起延续未废,贱视贾人的风气也沿袭下来。这种情况维持了很长时期。但有身份人不入市的限制,至东汉末已逐渐打破。

关市

边关的交易场所。关市原意是关与市的合称。《国语·齐语》说“关市几(稽)而不征”,《周礼·天官》九赋中有“关市之赋”,秦律中有《关市律》。但后来关市也指关下所设的市。汉代文献中的关市多指后者。这是一种设在边境关口从事内地与边疆少数民族及外国的贸易的市场。

西汉时,对匈奴、南越都设有关市,前者又称“胡市”。对匈奴的贸易系以内地的缯絮、金、钱、米、蘖酒等交换匈奴的牛马、裘革。对南越的贸易系以内地的金银、田器、马牛羊等交换南方的土产和珍宝异物。

关市由政府严格控制,定期定时开放,商人需持政府颁发的符传之类的许可证按规定品种数量进行交易。严禁从事违禁品的买卖,也不许输入禁物,违者罪重至死。擅自出边关走私的要处死。

关市的开闭与限制往往取决于汉政府对边疆少数民族的政策,常影响到双方关系。汉初吕后曾下令禁止向南越输出金铁田器和母畜,引起南越和汉的战争。汉初直至武帝初年,为缓和匈奴的侵扰,亦屡通关市,以满足匈奴的需要,但仍禁止对匈奴输出铁、铁器和兵器。

汉代与边疆少数民族及外国的陆路贸易尽管受到种种限制,但仍相当繁荣。新莽统治时,窦融据河西,姑臧(今甘肃武威)通货羌胡,一日合市多至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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